香港特區政府多區的政府合署、政府綜合大樓等均設有停車場,在辦公時間讓在樓上辦公室上班的公務員使用,或供政府公務車輛停泊,而周末則會開放部分泊位供公眾人士以時租方式使用,此舉一來紓緩區內緊張的泊位,二來也為庫房貢獻財政收入,一舉兩得。
現時,公營博物館和圖書館也在周末舉辦不同活動,而康文署轄下的球場也租予公眾人士使用,在周末開放政府的停車泊位也為參與文娛體育設施的參與者和家庭提供便利。然而,政府物業停車場的管理權是經過招標的,換言之,停車場的營運服務是外判的。
日前,筆者在周日觀察九龍區某政府合署的停車場,在入口處長期發現表示停車場泊車位「滿」額,但原來停車場的可供公眾使用的時租泊車位只是約七至八成滿(不包括月租泊車位、緊急車輛泊車位、巴士泊車位、傷健特殊車輛泊車位),而停車場警衛崗位的外判服務商職員竟然有酌情權,允許哪些(某些)公眾駕駛人士去使用政府物業內的時租泊車位,權力未免過大,而且不是以先到先得和公平的原則,未免令人質疑外判服務商職員的做法是否涉不當利益行為。如果純粹是因為外判服務商職員懶得紀錄出入車輛時間和時租收費、場內剩餘泊車位數目,免卻管理麻煩,而拒絕讓公眾駕駛人士在周末使用時租停車位,則同樣是浪費政府資源,讓庫房收入流失,更是管理不善,外判服務商未有履行招標條件。另一種可能性,就是外判服務商同時在管理營運同一地區區內的政府物業停車場和(多個)私營營運停車場,把駕駛人士拒於政府物業停車場閘外,變相讓他們到私營營運停車場停泊車輛,增加私營營運停車場時租收入,但這卻是明顯的利益衝突。
此外,外判服務商職員在收取時租泊車費時,也常常建議公眾駕駛人士以現金支付,而不是使用有支付紀錄的八達通,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個別政府合署停車場仍然使用人手操作,與其他停車場的出入閘桿,使用自動化系統,並以八達通繳費系統明顯不同,而停車場場內和出入口未必已有安裝閉路電視,讓很多程序包括付款、開關閘口均需人手處理。看來,外判服務商須及時堵塞漏洞,杜絕被濫用。
當然,政府物業停車場的性質與私營營運停車場不同,如果外判服務商手握大權,變相是濫用政府資源的管控權,主宰此等資源的分配和使用,或可能出現公器私用,香港特區政府宜釐定清晰指引,讓公眾有章可依,有則可守;也讓停車場經營權管理者和中標者可以在投標時參考和日後中標後合約期間遵守。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審計署、廉政公署,甚至乎是競爭事務委員會也可以在適當時主動立案調查,以確保政府資源用得其所。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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